序号 | 单位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省委改革办 | 无意见。 | |
2 | 省发改委 | 1.附件1-1的部分审批事项与投资在线平台3.0审批事项无法对应,建议可办理的投资事项在投资平台3.0实现审批,没有对应关系的事项,需进一步明确,并做好与投资在线平台3.0的衔接。 2.建议平台简称调整为“投资在线平台3.0”。 3.合法性审查无意见。 | 1.已采纳。 2.已采纳。 |
3 | 省公安厅 | 无意见(合法性审查无意见)。 |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合法性审查意见: 1.关于部门名称。建议将《方案》中“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关于规划编制。国家已明确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目前新一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为加快推进基站建设,可以单独先期开展 5G 基站布点规划制定,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基期和规划期限、统一制定标准和成果形式。为此,第 4 页“(一)加快制定规划和标准”第一段内容建议修改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5G 基站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布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有效衔接通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布点规划编制时,要全域覆盖、城乡统筹,站点选址要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现有杆塔资源和公共设施,妥善处理用益物权和相邻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布点规划发布前,应依法做好批前公示。” 3.关于免予审批。免于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需要修改。理由:一是关于免于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建设用地审批两部分提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二是同条(四)规定“确保 5G 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若免于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参与验收无许可依据可循。为积极支持 5G 基站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5G 基站建设“一件事”工作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我厅建议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加装 5G 基站建设,按照 5G 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的总体思路,采用通讯主管部门一窗受理、部门会审、一文批复的集成办理方式做好各项工作;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以配建方式建设的 5G 基站,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供应前纳入规划条件,后续与主体工程一并报批。 |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
5 | 省生态环境厅 | 无意见(合法性审查无意见)。 | |
6 | 省建设厅 | 合法性审查意见: 1.审批(许可)事项中,建议删除5G 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的第10项“夜间施工许可”。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夜间施工作业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范畴,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力事项清单中也无“夜间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2)按照以往我省各地的实际做法,对夜间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先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行政许可。2018年6月,省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无许可何需证明,故在取消许可事项的同时,其前置的证明也随即失去作用。 2.审批(许可)事项中,“依附于城市人行道、绿化带等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审批”修改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修改为“城市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3.审批(许可)部门中,“建设(城管、园林)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删除11-15项审批(许可)部门中的“建设部门、执法部门”。 |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
7 | 省交通运输厅 | 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明确实施宽限期。 | 根据文件印发进度,在最终文件上体现。 |
8 | 省水利厅 | 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5G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的构成及联合会议的决策机制。 | 未采纳。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具体决策机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安排。 |
9 | 省广电局 | 无意见。 | |
10 | 省大数据局 | 无意见。 | |
11 | 省林业局 | 无意见(合法性审查无意见)。 | |
12 | 省通信管理局 | 实行5G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四同步”中,同步验收增加以下内容:省通信管理局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验收后的5G基站配件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提到,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议移动通信网络参考光纤网络执行。 | 未采纳。该新增内容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 |
13 | 杭州市 | 无意见。 | |
14 | 宁波市 | 1.“二、改革任务(一)加快制定规划和标准”中"……但确属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的基站建设项目,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和 5G基站站址规划编制部门同意后实施……”建议修改为"……但确属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的基站建设项目,经市、县(市、区)5G 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联席会议或 5G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的办公室单位同意后实施……”。 理由:由5G基站建设“一件事”改革联席会议或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牵头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其代表同意后实施,可以避免多头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2.“二、改革任务(四)实行5G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四同步’”中“4.同步验收”,建议增加“省通信管理局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验收后的5G基站配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理由:移动通信网络应参考光纤网络执行,由通信管理局加强对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附件1-1“5G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涉及交通方面的审批事项,第11项建议修改为“公路(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第13项建议修改为“跨越、穿越公路(城市道路)作业许可”;第14项建议修改为“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或使公路(城市道路)改线作业许可”。 理由:因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审批标准和流程不完全一致。 | 1.未采纳。该部分已整体删除。 2.未采纳。该新增内容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 3.部分采纳,去掉了“城市道路”。理由:根据其他相关厅局的反馈意见和政务服务网上的审批事项名称,确定将原事项中的“城市道路”更改为“公路”。 |
15 | 温州市 | 无意见。 | |
16 | 湖州市 | 1.《5G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第5条,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事项审批。该事项我市审批部门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审批部门里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5G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第6条,建议将“依附于城市人行道、绿化带等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修改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5G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第11、14等条目审批内容与6、9条重复,上面已经提到建设部门,建议11、14把建设部门从审批部门中拿掉。 |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原第11、14条审批事项,经修改后,与原第6、9条审批事项不再重复。 |
17 | 嘉兴市 | 无意见。 | |
18 | 绍兴市 | 无意见。 | |
19 | 金华市 | 1.建议对“二(一)加快制定规划和标准”中的“2020年8月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发布 5G 基站站址规划……”进行修改,目前我市已着手编制5G规划,因为通信设施属保密范畴,建议不对外发布。 2.建议将“二(五)强化特殊场景项目审批协调”中的“……穿(跨)越高速公路、国道的5G基站建设项目……”修改为“……穿(跨)越国省道的5G基站建设项目……”。穿(跨)越省道的5G基站建设项目也需要由交通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经营业主联合踏勘,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故改为国省道表述,包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 3.建议将附件 1-1“5G 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的“11、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修改为“道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公路。 4.附件 1-1“5G 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的第16、17项,主要是涉河涉堤审批,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另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还需报批水保方案。上述两项工作可以合并开展。 | 1.未采纳。5G基站站址规划在政府正式批复前都需要对外公示,不涉及保密。 2.已采纳。 3.未采纳。此处经核对省政务服务网审批事项,将“城市道路”修改为“公路”。 4.未采纳。该两项事务不属于本实施方案的集成改革范围,不需要在实施方案中体现。 |
20 | 舟山市 | 无意见。 | |
21 | 台州市 | 无意见。 | |
22 | 丽水市 | 1.关于调整“加快制定规划和标准”内容 建议将“尚未纳入5G基站站址规划,但确属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的基站建设项目,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和5G基站站址规划编制部门同意后实施”调整为“未纳入5G站址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论证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 2.关于调整“关于精简审批事项”内容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规划实施没有备案制。建议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对符合5G基站站址规划的新建、迁建、改建基站,作为地块配套设施有机更新,采取项目规划备案制,免予工程规划许可。”修改为“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对符合5G基站站址规划的新建、迁建、改建基站,作为地块配套设施有机更新,免予工程规划许可。” 3.关于调整“实行5G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内容 建议将实施方案中的5G基站建设单位改成“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由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根据5G基站站址规划和《建设规范》提出建设条件,将5G基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配建,明确所需的站址、机房、管道、电力、接地等内容,参与设计方案审查并加强监管。 | 1.未采纳。该部分已整体删除。 2.未采纳。该部分已整体删除。 3.已采纳。 |
23 | 衢州市 | 无意见。 | |
24 | 国网浙江电力 | 无意见。 | |
25 | 浙江电信 | 无意见。 | |
26 | 浙江移动 | 无意见。 | |
27 | 浙江联通 | 无意见。 | |
28 | 浙江铁塔 | 1.正文第二大点中第四小点的第2小节,“同步设计”。“5G基站建设单位要与主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技术支撑服务。”建议修改为: 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要与主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密切 配合,做好相关技术支撑服务。 2.正文第二大点中第四小点的第4小节,“同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5G基站建设单位参加,对5G 基站建设所需的站址、机房、管道、电力、接地等内容的建设情况进行确认。”建议修改为: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参加,对5G基站建设所需的站址、机房、管道、 电力、接地等内容的建设情况进行确认。 3.附件1-3 5G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四同步”流程图,标题行,第四列5G基站建设单位。建议修改为: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 原因: 5G基站配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四同步”,是5G站址规划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落实的体现,需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对接。5G基站建设单位含义较为宽泛,且多方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对接,容易造成混乱,建议明确由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落实“四同步”,避免多头对接。 | 已全部采纳。 |
29 | 公众意见收集情况 | 2020年6月24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5G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网址为http://jxt.zj.gov.cn/art/2020/6/24/art_1582900_22135.html,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截至2020年7月23日,我厅未收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0 | 司法厅 | 一、对《实施方案》中改革事项涉法的有关建议。1.《实施方案》二(一)中“尚未纳入5G基站站址规划,但……,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的表述,与该段内容“各市政府批复发布5G基站站址规划”规定的基站站址规划确立、调整的程序不对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方案》二(二)1将5G基站的新建、迁建和改建免于工程规划许可,缺乏依据,建议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对接。3.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或城市道路等都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方案》二(二)4中“在低等级公路和城市次干路、支路建设的5G基站项目、涉及破路、破绿的采用施工承诺制……在签订安全保障承诺书和复原承诺书(或赔偿标准)情况下,可依据联席会议纪要组织施工”表述,涉及告知承诺制排除范围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且将“联席会议纪要”作为施工依据也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所要求的“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欠妥,此外,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应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建议对该表述再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建议将《实施方案》二(二)3中“5G基站建设项目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处理”,修改为“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5G基站建设项目”。 三、鉴于《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短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期限,行政机关未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但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或作出许可决定并不违法。《实施方案》二(三)在受理审查、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中“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主管部门视作默认同意并无需参加现场踏勘”“未派人参与踏勘的部门视作无异议”“逾期未签署意见的视作同意”的表述,对行政许可机关未按《实施方案》确定时限进行审查、踏勘、许可等,进行不利后果推定,缺乏法规依据,建议删除或修改。 四、《实施方案》附件1所列23个5G基站建设审批事项清单中,序号4、9、20不在我省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议不列入审批事项清单中或者将附件1名称进行调整。 五、建议起草单位补充《实施方案》草案的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就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出说明。 | 一、1.已采纳。将该部分删除。 2.已采纳。将该部分删除 3.已采纳。原文修改为“涉及破路(低等级公路和城市次干路、支路)、破绿的5G基站项目,施工简便且不影响安全和运行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已采纳。 三、已采纳。 四、已采纳。 五、1.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2.已向涉及审批事项的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单位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