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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0-10-29 15: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出台背景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家是浙江的宝贵财富。民营经济强则浙江强,民营企业好则浙江好。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省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立法上先行一步。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系列决策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深刻阐述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贯方针,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 和“三个没有变”,全面分析了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去年12月刚刚下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具体举措。我省有必要进一步发挥新时代地方立法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总结提炼浙江经验提出新时代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浙江方案的实践要求。我省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在去年出台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以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总结提炼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经验,充分体现了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强省的发展特色,是浙江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体现,能够为全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提供浙江方案,贡献浙江智慧。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我省民营企业再创发展新优势的迫切需要。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的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在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特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美贸易摩擦等背景下,在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制定好这部重要法规,对于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市场准入隐形壁垒、要素获取不平等、政策之间不协调、政策执行不持续或者“一刀切”等问题,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再创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三次审议后,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省域层面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制定过程的特点

一是省委重视《条例》立法,把创制法规作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后,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1条政策举措,同时省委要求加强立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车俊书记指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改革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高质量制定好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去年12月16日,省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作了专门研究,进行了充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并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省经信厅在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深入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工作,并和立法工作相结合。省经信厅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归类为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服务等5大类41个重点问题,通过进一步梳理,聚焦到28个问题的破解上,最后对8个问题进行部门协调,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三是体现平等公平,把竞争中性原则作为立法起草的基本思想。“竞争中性”原则旨在确立一个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消除因企业所有制而带来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竞争中性原则,从省经信厅起草阶段开始就明确,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立法起草的基本思想和根本原则,并以该原则的八方面标准对民企与国企进行比较,分析了民营企业由于所有制原因存在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监管、权益保护等5个方面的不平等问题,法规条款总体上按破解这五方面问题而设计。在立法中引入竞争中性原则,应该说是一项重要创新,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是注重创制性立法,把体现浙江特色作为立法的亮点。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根据我省实际作出创制性规定,例如政策制定协调性评估机制、限制过度担保、限制以承兑汇票迟延支付等,同时对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梳理提炼,将其中一些做法经验上升到法规,写入条例加以固化。例如小微企业园建设、保证保险、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等,以此突出立法的浙江特色。

五是突出立法引领和推动,把制定《条例》作为人大主导立法职能的重要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将这部法规确定为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从去年年初开始,省人大财经委、法委、法工委就提早介入政府起草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审议报告,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提出建议。草案形成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加强立法工作协调,运用“双组长”会议等形式统筹协调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9月、11月、12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提请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重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两次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委托设区的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所在地省人大代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还带队赴绍兴、丽水,分南北片区听取省人大代表和在浙全国人大代表中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省内立法调研,均邀请所在地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扩大知晓度,保障法规有效实施,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后,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通过。这是本届提请人代会审议的第一部法规草案。

六是汇聚民意和回应诉求,把坚持开门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省经信厅起草阶段,省司法厅审核修改阶段,省人大财经委、法委和法工委修改阶段都分别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共计70余次,累计征求意见达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条例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条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条例关于政府职责和其他方面职责的规定

一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二是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并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规定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浙江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五是鉴于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涉及较多部门,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政企沟通和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渠道,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和投诉举报,同时建立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机制,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五、条例关于平等准入的规定

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专设“平等准入”一章,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三是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四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五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六、条例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条例严格把握政府和市场边界,在第三章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相关平台建设,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二是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推送、境外风险预警、境外投资知识培训等服务,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三是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保障,针对民营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难的问题,除对政府制定人才政策提出要求以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四是完善民营企业风险预警和纾困帮扶机制,对政府、司法机关等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分析预警、分类帮扶纾困、企业破产联动协调、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修复等制度作了规定。五是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保证担保、授信评价、续贷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条例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

条例重点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领导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三是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明确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审计机关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四是规范媒体报道。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此外,草案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作了规范。

八、条例关于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规定

提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着重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针对实践中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科学性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设置合理过渡期,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要求。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并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或者增设监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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