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投资〔2020〕141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能源)委(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变化,现就调整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等内容通知如下:
一、审批目录清单调整(调整后的完整清单见附件)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为: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5G网络、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取消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四)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为:1.核与辐射项目;2.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核定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五)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为:1.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设定的开发强度;2.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规划许可。
(六)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为:1.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施工许可;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指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七)取消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中的“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二、其他事项
(一)调整部门职责分工。机构改革后,项目节能审查职责由经信部门调整为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规划管理职责由建设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调整为建设部门。
(二)做好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涉及到建筑主体结构变化的安全风险不比新建项目小。当前消防设计审查等施工图技术审查集中到综合性图审机构开展,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做好施工图审查作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三)调整项目验收方式。《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要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采取政府部门集中验收,但是随着《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修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环保等事项验收方式发生重大变更。鉴于以上情况,“零土地”技改项目将不开展集中验收。地方各部门根据系统内相关验收规定对需要验收的项目自行开展或督促企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经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完善全流程审批系统应用。所有“零土地”技改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完成备案、核准等审批手续。
请各地相关部门根据以上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已出台的文件规定及网上的表格模板,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20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审批目录清单(2020年)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二、发改(能源)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5G网络、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核与辐射项目;
2.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核定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四、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设定的开发强度;
2.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规划许可;
五、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指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六、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七、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