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无管〔2020〕137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16日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我省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是指省经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得出评价分数,划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受公众监督,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应用活动,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的手段。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信息采集、评价、修复、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评价对象为已取得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
(二)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
(三)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的。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奖惩适度原则。鼓励、支持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管理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推动有关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省经信厅负责制定发布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系统。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归集、上报属地单位或个人相关数据,根据单位或个人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修复。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经信厅根据评价对象上一个年度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浙江省企业码平台等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布最终评价结果,同时报送省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省经信厅定期获取评价对象公共信用、无线电管理行为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行为信息指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无线电管理义务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200分)、使用无线电频率行为(150分)、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310分)、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34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达到《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浙经信政法〔2019〕20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标准的额外扣减300分。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按照《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在相应二级指标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累计得出单位或个人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
第十二条 对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五个等级,总分≥850为A级,810分≤总分<850分为B级,770分≤总分<810分为C级,730分≤总分<770分为D级,总分<730为E级;对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不分等级。
第三章 信息获取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信用评价数据:
(一)省公共信用平台获取评价对象公共信用数据;
(二)省政务服务网获取无线电管理相关数据;
(三)各市无线电管理局报送的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对象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明号码;
(二)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发生时间、结果;
(三)其他需要获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作为扣分项纳入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
1、已取得频率许可,未及时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
2、未按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3、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填报内容不完整。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
1、已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未及时申请无线电台(站)许可;
2、未按时提交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3、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填报内容不完整;
4、实际设台数量与频率许可申报时拟设台数量差别较大;
5、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6、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无线电台(站),干扰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7、未按规定建立自检制度;
8、未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
9、未提交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电台日志。
(三)其他无线电管理情况
1、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注销许可规避监管;
3、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
4、无故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
5、拒绝或不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情况;
6、阻挠、妨碍正常检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取证、资料留存。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根据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对A级、B级单位及810分(含)以上个人降低抽查比例,对D级、E级单位及770分(不含)以下个人提高抽查比例,具体抽查比例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最终抽查总数为全部检查对象的5%。
第十九条 A级单位及850分(含)以上个人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局申请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提供无线电用频、设台业务指导;
(二)优先提供无线电管理业务培训;
(三)许可延续时,可在法定许可期限内,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D级、E级单位及770分(不含)以下个人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针对扣分内容实施现场检查1次;
(三)拟作出准予许可延续前,现场核实台站技术参数等,不符合要求的,许可不予延续;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向属地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地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反馈结果,并及时更正核实有误的信息。情况复杂的,经属地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累计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有效。单位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向属地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扣分行为已完成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
(三)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行为。
达到《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浙经信政法〔2019〕20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标准的信用修复,按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及评价分数在810分以上850分以下的个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信用等级为C级的单位及评价分数在770分以上810分以下的个人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信用等级为D级、E级的单位及评价分数在770分(不含)以下的个人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D级、E级的单位及评价分数在770分(不含)以下的个人,自最后一次公布之日起半年后方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属地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做出不予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准予修复的,通过省经信厅网站对修复后的评价分数和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情况公布并报送省信用主管部门,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诉。
省经信厅收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