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7日
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根据其法定职能,以本厅名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公开监督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系本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厅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厅内各处室和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委托书等。
(四)程序信息:
1.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
2.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3.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程序、频次等;
4.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5.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期限、费用、数量、程序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流程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执法窗口岗位: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送本厅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及时报告,主动引导,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信息公示工作。厅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落实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报送、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结果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 适当缩短公示时限, 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厅办公室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二十一条 相对人认为与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 受本厅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自行政执法结果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结果报送本厅相关业务处室;相关处室自收到行政执法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信厅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其他依法应当制作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对提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予以保存。
第八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其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3日内报本单位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报备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文书的方式作出。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快递送达的,留存付费凭证和回执;被邮政、快递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进行储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经信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 事项 | 执法 环节 | 执法活动 | 记录 方式 | 记录内容 | 备注 |
1. 新墙材监管 2.监控化学品监管 3.无线电监管 2. 4.招投标监管 3. 5.盐业监管 | 现场检查 | 进入检查 场所 | 录像 |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 |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
表明身份 | 录音 录像 | 执法人员数量,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 | |||
询问 | 录音 录像 | 调查询问全过程,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 |||
抽样 | 录音 录像 |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 |||
保存证据 | 录音 录像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 | |||
听取意见 | 录音 录像 |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 |||
执法听证 | 录音 录像 | 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 |||
送达 | 录像 | 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并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
送达 | 录像 | 记录送达过程 | |||
行政强制 | 录音 录像 | (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 |
相关证据 目录 | |
所涉法律 条款 | |
承办处室 意见 |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
法制审核 意见建议 | 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
附件2
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为了规范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一、现场检查规范用语
(一)亮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过目确认。依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第XX款(如有项或者目,则引用到最小单元,下同),对您(单位)XXXXXX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请配合,谢谢。
(二)落实回避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您认为我们是否需要回避。
(三)查验(复查)证照/台账/制度落实情况等
1.请您提供XXXXXX许可证/执照/规章制度/相关台账。
2.请您介绍一下XXXXXX工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
3.根据XXXX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们前来复查整改情况,请您配合复查。
(四)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1.在现场检查/复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您(单位)存在XXXXXX问题,这是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请您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在检查笔录上签字。
2.当事人不签字:您有义务配合我们的工作,即使不签字也不能影响我们对XXXXXX问题的调查,我们将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处理。(下同)
(五)整改告知
1.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您(单位)存在XXXXXX问题,违反X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现依法责令您(单位)立即(限期)整改,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罚。
2. 这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确认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六)遇有拒绝、阻碍执法时
1.作为公民,您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请保持冷静!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大家配合。
(七)结束时
1.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再见!
2.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执法办案规范用语
(一)亮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过目确认。依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现对您(单位)XXXXXX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请配合,谢谢。
(二)落实回避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您认为我们是否需要回避。
(三)现场检查(勘验)
1.依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规定,我们正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请您配合。
2.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请确认笔录内容并在“被检查(勘验)人”处签字。
(四)制作调查笔录
1.现在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全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请如实回答。如果您不如实回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您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您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每一页写明 “以上笔录过目,属实”,并请写清您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五)抽样取证
1.您(单位)因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第XX条第XX款:XXXXXX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XXXXXX物品予以抽样取证,请您配合。
2.这是《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请您在“被抽样取证人”处签字确认。
(六)先行登记保存
1.您的XXXXXX等物品(文件)与XXXXXX案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先行登记保存。
2.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请您查点清楚物品、文件,并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处签字。保存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扣押)物品:您(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XX》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现对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如您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请核对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经调查,您(单位)XXXXXX(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关于XXXXXX的规定。现依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您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异议,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您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您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不成立),决定予以(不予)采纳。
(十一)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您(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您(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十二)告知救济权利
如果您(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XXXXX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十三)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1.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确认签收。
2.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由于您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十四)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1.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您现在缴纳罚款XX元,谢谢合作。
2.这是缴纳票据,请核实。
3.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不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十五)依法向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缴纳XX元。
(十六)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您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浙江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
(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涉及公共设施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依据《规程》规定应当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列入《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将根据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是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内容适当。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1份;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填写《浙江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见附表),并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
(二)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作
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后,由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在报送时一般需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目录清单:
(一)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单位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业务机构办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处应与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和单位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异议,政策法规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如果意见仍不一致,递交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 年 月 日 )
承办处室和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类 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 盐田的废弃、转产许可(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2 | 其他需要通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 | |||
3 | 行政处罚类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其他通过听证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案件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4 | 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
5 | 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
6 | 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
7 | 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处罚 | |||
8 |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 |||
9 | 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主体未区分个人和企业,故处罚金额均以5万元作为审查标准 | |
10 |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 |||
1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
12 | 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 | |||
13 | 违法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
14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实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
1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1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18 | 招标人违法实施中标行为的处罚 | |||
19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转让、分包等的处罚 | |||
20 | 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 |||
21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22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转让代理业务,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
23 | 其他需要通过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 | |||
24 | 行政强制类 涉及公共设施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在省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25 | 其他涉及公共设施或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附件2
浙江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3
省经信厅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类 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 盐田的废弃、转产许可(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2 | 其他需要通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 | |||
3 | 行政处罚类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其他通过听证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案件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4 | 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
5 | 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
6 | 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
7 | 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处罚 | |||
8 |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 |||
9 | 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主体未区分个人和企业,故处罚金额均以5万元作为审查标准 | |
10 |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 |||
1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
12 | 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 | |||
13 | 违法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
14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实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
1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1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18 | 招标人违法实施中标行为的处罚 | |||
19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转让、分包等的处罚 | |||
20 | 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 |||
21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22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转让代理业务,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
23 | 其他需要通过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 | |||
24 | 行政强制类 涉及公共设施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在省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该项列入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25 | 其他涉及公共设施或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