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盐定点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浙江省监控化学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26日
浙江省食盐定点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盐定点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许可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行为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监管对象
省经信厅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公务人员和已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行政许可的法人。
三、监管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在行政权力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
2、承办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是否存在“应准而不准”“不应准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不按“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5、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文书中是否存在误写、漏项、不规范等瑕疵;
6、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7、改变或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监管的责任;
9、对被许可人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0、行政许可自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1、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否依法开展;
12、受到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13、是否积极应用信用核查工具并报送案例;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被许可人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规范使用;
3、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审核的,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4、是否符合取得食盐定点企业行政许可时应具备的条件;
5、是否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6、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
7、是否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法规政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是否有以下行为: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
9、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要求
(一)遵循依法监督、权责统一原则。实行监督与自律、纠错和教育、依法惩戒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制度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被许可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持依法公开、专家参与。在浙江省政务网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健全专家库制度,依法组织专家参与食盐定点企业的监管活动。
(三)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食盐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证书审核管理过程中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方式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按照行政许可流程规范定期开展内部自查;
2、组织内部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案卷互查;
3、组织在线行政许可数据专项核查。
(二)被许可人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书面核查
依法查阅被许可人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可委托专家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依法利用政府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现场监督检查
(1)在实施行政许可后12个月内的现场检查;
(2)对被注销、吊销行政许可证书或未准予行政许可的原食盐定点企业现场检查;
(3)年度“双随机”抽查;
(4)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被许可人实行现场核查。
3、信用监督检查
在事中事后环节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核查被许可人信用数据;
(2)核查被许可人信用承诺情况;
(3)以信用核查为基础,采取差别化措施。
六、监管程序及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案卷自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每半年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内部自查。自查案卷从该半年形成的行政许可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并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
2、案卷互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案卷互查。互查案卷从当年的行政许可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并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形成评查报告。
3、在线数据核查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定期组织在线特定数据专项核查;
(2)对核查发现的错误数据进行书面通报。
(二)被许可人
1、书面核查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提前30日通知被许可人开展书面核查,并告知需要上报的书面核查材料。
(2)被许可人按规定如实提交所需的书面核查材料。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被许可人上报的材料开展书面核查,确定核查结果并通知被许可人。
2、现场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现场监督检查开始前应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监督检查方案要求,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3)现场检查应当着重检查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是否与被许可人书面提交材料一致。
(4)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包括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报告,存档备查并告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法规政策的、不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情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3、“双随机”抽查
按“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利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系统,依法现场对被许可人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上传相关材料,及时通报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4、信用监督检查
(1)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运用信用核查工具审查被许可人信用状况,将信用评级作为许可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较好的被许可人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现场核查环节,核实被许可人的信用承诺内容,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信用数据应用。在双随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七、监管结果运用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公开。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针对监督检查结果持续改进行政许可监管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环节存在瑕疵的,限期更正。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被许可人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处理结果认定为不良信息纳入厅信用记录。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纳入厅信用“黑名单”,被许可人在信用被修复前不得再次申请。
3、被许可人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不良信息和“黑名单”认定依据厅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监控化学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控化学品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施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被委托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实施监管。
二、监管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监管内容
(一)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1.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人代表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接待国际核查工作预案。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现场检查硬件设施。
3.数据宣布。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4.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5.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6.质量检验计量控制。是否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理化分析室;是否具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计量控制;企业是否具有原始分析记录;检验分析数据是否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7.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企业是否具有相关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二)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1.视察前情况介绍。是否有第一部分:企业概况;是否有第二部分:生产活动情况;是否有第三部分: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1)视察员须知;2)厂区安全规则。
2.生产原始记录。是否具有岗位原始操作记录;岗位原始操作记录是否清晰记录原料加料量、中间品、成品出料量和相应分析记录。
3.原料出入库记录。是否具有原料的入(出)库台账;是否具有购买原料原始凭证;是否具有原料的出(入)库流水记录;入库、领料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4.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是否具有成品的入(出)库台账;是否具有产量统计台账;是否具有销售原始凭证及销售台账;入库、出库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5.生产能力评估。标定生产能力是否与宣布情况一致(标定生产能力时需要核实现场设备尺寸;原始记录反应周期和年有效工作日,相关标定过程文件与本表一并存档)。
6.物料平衡分析(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是否有物料平衡计算说明书;产品实际收率是否与企业标准作业程序(SOP)一致。
7.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是否准确描述工厂的地理方位、交通路线。
8.厂区平面位置图。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9.设备平面布置图。图中是否准确标明主要设备名称、编号及车间设备的相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标明以S符号取样点位置(仅适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设施);图中标明的主要设备名称及编号是否与现场设备编号一致。
10.工艺流程图。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图中标明生产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三)贯彻《条例》情况
1.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新(改、扩)建企业是否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批复;在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与批复相一致。
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厂区内是否需申领生产第二、三类和含硫磷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如是,继续检查以下两款内容:产品是否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情况。查询购买方有无其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是否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台账【备注:要求提供年合计销售量1吨以上(含1吨)的购买单位汇总表。汇总表与本表一并存档】。
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是否获得所在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颁发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来源是否合法。
5.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是否有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如是,请企业提供上一年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合计数量及相关台账,然后继续检查以下四款内容:是否由指定公司代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是否违规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具体出口国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的进口来源国。
四、监管方式
(一)“双随机”抽查监管
利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规定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系统,依法对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向检查对象及所在地的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专项监督检查
结合国家和本地区重大活动,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对特定、具体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三)信用监督检查
1.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运用信用核查工具审查被许可人信用状况,将信用评级作为许可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较好的被许可人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现场核查环节,核实被许可人的信用承诺内容,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信用数据应用。在双随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准备阶段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比例和方式,形成检查对象及相应执法人员名单,提前3-5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二)实施阶段
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在当地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入工作现场,按照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等进行实地检查。现场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结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若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
(三)后续阶段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管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抽取、通知监督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注重协同配合。调配一线监督检查力量,探索跨层级、跨地区监管机制。加强省地联动,检查对象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后续整改工作的督查。引进专家参与机制,发挥履约专家队伍作用,指导帮助企业加强生产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向现代制造模式转变。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合力,提升监控化学品监管水平。
七、监管结果运用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处理结果认定为不良信息纳入厅信用记录。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纳入厅信用“黑名单”,被许可人在信用被修复前不得再次申请。
3.被许可人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不良信息和“黑名单”认定依据厅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抽查检查通知书
2.监控化学品企业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3.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事项表
附件1
抽查检查通知书
检查对象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部门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任务名称: 浙江省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20XX年XX号任务 (浙经信抽查〔20XX〕XX号)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事项
经信部门: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方法
我部门将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期间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视情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等方式。
三、需要准备的资料
请你单位在接受检查时,事先准备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等批复文件
(3)履约机构、接受国际现场视察工作预案、视察前情况介绍等管理文件资料
(4)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储运等专项管理制度
(5)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7)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8)年度月度产量汇总表 □生产记录、原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销售台账及原始凭证
(9)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位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10)物料衡算说明书(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
(11)其他
四、其他说明
请务必配合我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我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不配合情况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检查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监控化学品企业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任务名称 | 任务编号 | |||||||||
检查对象名称 | 主体编码 | 主体类型 | ||||||||
企业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核查方式(√)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行政部门检查结果或专业意见 □检验检测 □网络监测 □委托专业机构辅助 | |||||||||
要求提供的 材料 (√) | □营业执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等批复文件 □履约机构、接受国际现场视察工作预案、视察前情况介绍等管理文件资料 □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储运等专项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年度月度产量汇总表 □生产记录、原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销售台账及原始凭证 □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位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物料衡算说明书(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操作方法与要领 | 是否检查 | 发现问题情况 | ||||||
1 | 履约基础管理 | 检查有关文件、制度、文本、资料、统计表、与有关人员座谈和现场查看 (1)履约机构和人员分工; (2)接受国际现场视察工作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必备的硬件设施; (3)数据宣布信息是否与现场、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数据宣布是否准确、全面; (4)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及可行性; (5)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和生产、公用设施是否完好; (6)质量与计量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 □是 □否 | □是 □否______ | ||||||
2 | 核查资料准备 | 检查文本、资料、有关台帐、原始凭证及现场查看 (1)视察前情况介绍;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位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3)1-3年生产记录、原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 (4)生产能力是否与宣布、现场情况一致; (5)物料平衡分析(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产品实际收率是否与企业标准作业程序一致。 | □是 □否 | □是 □否______ | ||||||
3 | 贯彻《条例》情况 | 检查文件与现场查看 (1)新(改、扩)建企业是否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批复,在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与批复相一致; (2)是否申领第二类、第三类和含硫磷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及有效期; (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企业是否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台帐,购买方有无其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使用许可文件; (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获得所在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签发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来源是否合法; (5)是否有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是否由指定公司代理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 □是 □否 | □是 □否______ | ||||||
检查结果适用情形选项 | 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③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问题 ⑦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②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④注销、被吊销、被撤销、迁出 ⑥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⑧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⑩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
后续处置适用情形选项 | A.停止检查,反馈至日常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B.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后续跟踪由日常监管部门负责 C.发现案件线索,初步固定相关证据后移送办案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D.违反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抄告相关部门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其他情况 说明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检查组员 签名 | 年 月 日 | 组长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事项表
一、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要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
是 | 否 | ||||||||
1.1 | 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 | 履约机构和人员分工。 | 检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 是否具有健全的履约机构 | |||||
是否指定企业法人代表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 | |||||||||
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 | |||||||||
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 |||||||||
1.2 | 接待国际 核查工作预案 | 检查工作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接待核查必备的硬件设施。 | 检查预案及基本条件 | 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 | |||||
现场检查硬件设施 | 是否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 | ||||||||
是否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 | |||||||||
是否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 |||||||||
1.3 | 数据宣布 | 检查数据宣布相关内容, | 检查法定文本和数据宣布统计表 | 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 |||||
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 |||||||||
1.4 | 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 检查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及可行性。 | 检查规章及考察现场情况 | 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 | |||||
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 | |||||||||
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 |||||||||
1.5 | 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 | 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生产及公用设施。 | 查阅技术资料和现场查看。 | 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 | |||||
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 |||||||||
1.6 | 质量检验计量控制 | 检查质量与计量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 查阅有关文件和现场查看。 | 是否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理化分析室 | |||||
是否具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 | |||||||||
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计量控制 | |||||||||
企业是否具有原始分析记录 | |||||||||
检验分析数据是否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 |||||||||
1.7 | 安全生产 | 检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 查阅有关文件和现场查看。 | 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 |||||||||
企业是否具有相关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二、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要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
是 | 否 | |||||||
2 .1 | 视察前情况介绍 | 检查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及有关附件材料 | 设施代表作视察前情况报告(PPT演示稿) | 是否有第一部分:企业概况 | ||||
是否有第二部分:生产活动情况 | ||||||||
是否有第三部分:行政安排 | ||||||||
是否有附件:1)视察员须知 2)厂区安全规则 | ||||||||
2.2 | 生产原始记录 | 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岗位操作原始记录 | 检查原料投入和成品产出量 | 是否具有岗位原始操作记录 | ||||
岗位原始操作记录是否清晰记录原料加料量、中间品、成品出料量和相应分析记录 | ||||||||
2.3 | 原料出入库记录 | 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原料库房记录。 | 检查有关台帐及原始凭证 | 是否具有原料的入(出)库台帐 | ||||
是否具有购买原料原始凭证 | ||||||||
是否具有原料的出(入)库流水记录 | ||||||||
入库、领料码单是否齐全、规范 | ||||||||
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 ||||||||
2.4 | 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 | 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成品库房记录。 | 检查有关台帐及原始凭证 | 是否具有成品的入(出)库台帐 | ||||
是否具有产量统计台帐 | ||||||||
是否具有销售原始凭证及销售台帐 | ||||||||
入库、出库码单是否齐全、规范 | ||||||||
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 ||||||||
2.5 | 生产能力评估 | 生产能力计算说明书 | 根据设备尺寸及化学反应周期 | 标定生产能力是否与宣布情况一致 备注:标定生产能力时需要核实现场设备尺寸、 原始记录反应周期和年有效工作日,相关标定过程文件与本表一并存档。 | ||||
2.6 | 物料平衡分析(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 物料平衡计算说明书 | 根据全年投入与产出 | 是否有物料平衡计算说明书 | ||||
产品实际收率是否与企业标准作业程序(SOP)一致 | ||||||||
2.7 | 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 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 | 检查文本 | 是否准确描述工厂的地理方位、交通路线 | ||||
2.8 | 厂区平面位置图 | 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 | 检查文本 | 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 | ||||
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 | ||||||||
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 ||||||||
2.9 | 设备平面布置图 | 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 | 检查文本 | 图中是否准确标明主要设备名称、编号及车间设备的相对位置 | ||||
图中是否准确标明以S符号取样点位置(仅适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设施) | ||||||||
图中标明的主要设备名称及编号是否与现场设备编号一致 | ||||||||
2.10 | 工艺流程图 | 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 | 检查文本 | 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 | ||||
图中标明生产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
三、贯彻《条例》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要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签字 | |
3.1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 |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 | 检查文件 | 新(改、扩)建企业是否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批复 | ||||
在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与批复相一致 | ||||||||
3.2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 | 检查文件与现场 | 厂区内是否申领生产第二、三类和含硫磷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备注:如是,继续检查本栏目以下两款内容 | ||||
产品是否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 ||||||||
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3.3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情况 |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 | 检查文件与现场 | 查询购买方有无其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 ||||
是否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台帐 备注:要求提供年合计销售量1吨以上(含1吨)的购买单位汇总表。汇总表与本表一并存档 | ||||||||
3.4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 |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 | 检查文件与现场 | 是否获得所在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颁发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备注:如是,请继续检查本栏目以下一款内容 |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来源是否合法 | ||||||||
3.5 |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 | 检查有关文件 | 是否有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 备注:如是,请企业提供上一年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合计数量及相关台账,然后继续检查本栏目以下四款内容 | ||||
是否由指定公司代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 ||||||||
是否违规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 | ||||||||
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具体出口国家 | ||||||||
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的进口来源国 |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确认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企业行政确认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政确认相关工作及被确认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监管对象
县级以上履行行政确认职责的公务人员和依法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等行政确认的法人。
三、监管内容
(一)行政确认实施机关
对行政确认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在行政权力范围内作出行政确认;
2、承办行政确认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是否存在“应准而不准”“不应准而准予”行政确认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不按“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5、颁发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中是否存在误写、漏项、不规范等瑕疵;
6、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7、改变或撤销已生效行政确认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落实对被确认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监管的责任;
9、对被确认人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0、行政确认自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1、行政确认信息公开是否依法开展;
12、受到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13、是否积极应用信用核查工具并报送案例;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被确认人
对被确认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活动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照行政确认核定事项规范使用;
3、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审核的,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4、是否仍符合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时应具备的条件;
5、是否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7、是否违反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是否存在失信行为的;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要求
(一)遵循依法监督、权责统一原则。实行监督与自律、纠错和教育、依法惩戒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制度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被确认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被确认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持依法公开、专家参与。在浙江省政务网等依法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建立健全专家库制度,依法组织专家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的监管活动。
(三)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证书审核管理过程中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方式
(一)行政确认实施机关
对行政确认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按照行政确认流程规范定期开展内部自查;
2、组织内部行政确认和监督检查案卷在网上检查;
3、组织在线行政确认数据专项核查。
(二)被确认人
对被确认人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书面核查
依法查阅被确认人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可委托专家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依法利用政府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现场监督检查
(1)在实施行政确认后12个月内的现场检查;
(2)对被注销、吊销认定证书或未准予行政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检查;
(3)年度“双随机”抽查;
(4)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被确认人,实行现场核查。
3、信用监督检查
在事中事后环节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核查被确认人信用数据;
(2)核查被确认人信用承诺情况;
(3)以信用核查为基础,采取差别化措施。
六、监管程序及内容
(一)行政确认实施机关
1、案卷自查
行政确认实施机关每半年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内部自查。自查案卷从该半年形成的行政确认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并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
2、案卷互查
行政确认实施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行政确认和监督检查案卷互查。互查案卷从当年的行政确认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并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形成评查报告。
3、在线数据核查
(1)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不定期组织在线特定数据专项核查;
(2)对核查发现的错误数据进行书面通报。
(二)被确认人
1、书面核查
(1)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应提前30日通知被确定人开展书面核查,并告知需要上报的书面核查材料;
(2)被确认人按规定如实提交所需的书面核查材料;
(3)行政确认实施机关根据被确认人上报的材料开展书面核查,确定核查结果并通知被确认人。
2、现场监督检查
(1)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在现场监督检查开始前应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核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检查组认为事先告知会影响核查真实性的,可不予事先通知,但应当在核查现场交付书面核查通知。
(2)行政确认实施机关根据监督检查方案要求,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3)现场检查应当着重检查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办事指南》要求,是否与被确认人书面提交材料一致。
(4)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包括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报告,存档备查并告知被确认人。被确认人有违反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法规政策的、不再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要求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情形,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3、“双随机”抽查
按“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被确认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利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系统,依法现场对被确认人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上传相关材料,及时通报给行政确认实施机关。
4、信用监督检查
(1)在行政确认审批环节,运用信用核查工具审查被确认人信用状况,将信用评级作为确认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较好的被确认人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现场核查环节,核实被确认人的信用承诺内容,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信用数据应用。在双随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七、监管结果运用
(一)行政确认实施机关
1、责令被确认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理。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作出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公开。
2、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应针对监督检查结果持续改进行政确认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确认环节存在瑕疵的,限期更正。
3、行政确认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被确认人
1、行政确认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确认的,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并给予警告,被确认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处理结果认定为不良信息纳入厅信用记录。
2、被确认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的,行政确认实施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纳入厅信用“黑名单”,被确认人在信用被修复前不得再次申请。
3、被确认人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不良信息和“黑名单”认定依据厅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监管对象
(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的名义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二)被许可人
已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等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管内容
(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对行政许可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在省经信厅行政权力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
2、承办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是否存在“应准而不准”“不应准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存在违反无线电频率、台站、识别码管理规定的情况;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时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未执行一次性告知等情况;
6、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文书中是否存在误写、误算、漏项、不规范等瑕疵;
7、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8、改变或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9、是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责任;
10、对被许可人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是否规范;
11、自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2、信息公开情况;
13、便民利民的措施执行情况;
14、受到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15、是否积极应用信用核查工具并报送案例;
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被许可人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规范使用;
3、是否存在擅自使用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盗用、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情况;
4、是否仍符合取得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具备的条件;
5、是否仍符合取得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时应具备的条件;
6、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履行情况;
7、是否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管理制度;
8、是否已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9、是否已按规定提交上一年度台站年检自查表和频率使用情况说明;
10、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是否非法转让无线电频率;
11、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
1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情况;
13、已注销无线电台(站)是否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要求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遵循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持预防为主,制度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许可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以自查为主,单位间互查为辅;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现场监督为辅。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年提高监督检查比例,争取监督检查每年全覆盖。
五、监管方式
(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对行政许可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流程规范定期开展内部自查。
省经信厅组织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间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案卷互查。
省经信厅组织在线行政许可数据专项核查。
(二)被许可人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开展,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书面核查
要求被许可人提交无线电台(站)自查表、频率使用情况说明等书面报告材料。
2、现场监督检查
(1)在实施行政许可后6个月内的现场检查;
(2)注销后的固定台址现场检查;
(3)年度“双随机”抽查;
(4)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3、信用监督检查
在事中事后环节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核查被许可人信用数据;
(2)核查被许可人信用承诺情况;
(3)以信用核查为基础,采取差别化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及内容
(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1、案卷互查
(1)省经信厅每年组织一次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间案卷互查;
(2)互查案卷从当年的行政许可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合计数量不少于10件;
(3)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
(4)根据评查结果形成评查报告。
2、案卷自查
(1)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每半年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内部自查。
(2)自检案卷从该半年形成的行政许可案卷和监督检查案卷中抽取(数量不少于10件)。
(3)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案卷评审工作。
(4)根据自检结果形成自我评价,书面报告省经信厅。
3、在线数据核查
(1)省经信厅不定期组织在线特定数据专项核查;
(2)对核查发现的错误数据进行书面通报。
(二)被许可人
1、书面核查
(1)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通知被许可人开展书面核查,告知本年度需要上报的书面核查材料。
(2)被许可人应当于每年3月31号前按规定如实提交台站使用报告、年度自检情况和频率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书面核查材料。
(3)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根据被许可人上报的材料开展书面核查,确定核查结果并通知被许可人。
2、现场监督检查
(1)准备阶段
现场监督检查开始前应成立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方案,并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检查过程中需关闭被检查人的无线电台(站),可能会影响被检查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核查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核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核查组认为事先告知会影响核查真实性的,可不予事先通知,但应当在核查现场交付书面核查通知。
(2)实施阶段
核查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进入现场后应当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和核查人员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核查人本次核查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被核查人相应权利和义务。
现场核查主要通过测量、查验和询问等方式开展,全面了解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录,留存证据。
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核查结果记录,由核查组和被核查人分别签字确认。若被核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拒绝签名的,核查组应对其做好解释说明,并在核查记录中注明。
(3)后续阶段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按照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审阅。核查报告应按照一个被核查台站对应一份现场核查报告进行整理(若被核查设备为多部对讲机,可整理为一份现场核查报告)。
经现场核查确认被核查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活动的,应向被核查人发放现场核查合格通知;确认不合格的,应向被核查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现场监督检查全部结束后,核查组应将与本次现场核查相关的资料整理成核查档案。
3、“双随机”抽查
按“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程序按照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规定执行,并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上传相关材料,及时通报给被许可人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被许可人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根据核查报告,按规定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按照“一个单位一份档案”的形式整理成档上报,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4、信用监督检查
(1)在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运用信用核查工具审查被许可人信用状况,将信用评级作为许可办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较好的被许可人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现场核查环节,核实被许可人的信用承诺内容,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信用数据应用。在双随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七、检查结果运用
(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针对监督检查结果持续改进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环节存在瑕疵的,承办单位应限期更正。
(二)被许可人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处理结果认定为不良信息纳入厅信用记录。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纳入厅信用“黑名单”,被许可人在信用被修复前不得再次申请。
3、被许可人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不良信息和“黑名单”认定依据厅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参考文书样式
行政许可案件自查报告
(参考格式)
实施行政许可单位 |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 | |||||
被许可人 | 被许可事项 | |||||
受理日期 | 做出许可决定日期 | |||||
实施行政许可自查事项 | ||||||
1 | 被许可事项是否在省经信厅行政权力范围内 | |||||
2 |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 |||||
3 | 被许可事项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 |||||
4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 |||||
5 | 是否存在违反无线电频率、台站、识别码管理规定办理许可的情况 | |||||
6 |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 |||||
7 | 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误写、误算、漏项、不规范等瑕 (若有,请在备注内说明具体情况) | |||||
8 | 备注: | |||||
自查时间: | 自查人员(签名): | |||||
自查单位(盖章): |
现场核查通知书
(参考格式)
核查任务编号:2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厅(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将于20××年××月××日对你单位(你)已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请安排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联系人:×××,电话:××××
×××,电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年××月××日
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参考格式)
任务编号:20××-×××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 ||
1)单位(个人)名称: | ||
2)通信地址: | ||
3)联系人: | 4)联系电话: | |
5)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
1)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 ||
2)使用频率: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除移动台外,一台一表) | ||
1)执照编号: | ||
2)执照查验记录: □执照在有效期内 □执照已过期 | ||
3)台站地址: (经度: 纬度: )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4)台站名称: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5)天线距地面高度: 米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6)地面海拔高度: 米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7)设备型号: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8)发射功率: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9)天线型号: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无线台识别码使用许可 | ||
1)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 ||
2)使用的识别码: □符合 □不符合(请注明实际情况) | ||
行政许可实施其他相关情况 | ||
1、管理制度情况 2、受干扰情况 ...... | ||
初核结果 | ||
□合格 □不合格(请注明实际情况) | ||
检查对象的解释说明 | ||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
(执法证号)
单位代表(个人)签字: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核查报告
(参考格式)
任务编号 | |
检查组成员 | |
抽查对象 | |
联系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开始日期时间 | |
结束日期时间 | |
核查地点 | |
核查经过简述 | |
频率测试设备 | |
核查结果 | |
询问或抽查对象反映的情况 | |
核查后的处理建议与相关依据 | |
抽查对象对核查结果的意见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附件 | □现场照片: □《无线电台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其它 |
主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合格通知书
(参考格式)
任务编号:20××-×××
××××:
20××年××月××日,我厅(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检查人员××,以实地核查的形式,对你单位(你)已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查,我厅未发现你单位(你)按照行政许可核定的项目(使用频率/设置、使用台站/使用呼号)中存在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核查结果为合格。
衷心感谢你单位(你)对现场核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希望你单位(你)能再接再厉、继续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也希望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年××月××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