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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19 14:17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在全国首批制订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的有关办法,规定我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

首先,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次,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我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第三,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在销售环节,要求销售企业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二)规范车辆登记上路。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我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等管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新国标过渡期政策宣贯。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将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住宅区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开展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和过渡期政策宣贯。鼓励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投入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指导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二是加强行业指导。全省各级经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帮助相关企业主动对照适应新国标,顶层谋划、提前布局、加快创新。部分规模小、实力差的生产企业必将退出市场竞争,面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加速重整,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策,确保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成功转型、整体提升和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加强车辆检查管理。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标车、未备案登记车辆的整治工作,推进过渡期车辆备案登记工作。加强道路执法,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四是加强过渡期产品质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和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五是抓紧做好新旧国标衔接工作。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在省经信厅的指导下,抓紧制订相应办法,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以行业自律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推动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平稳顺利渡过过渡期。

六是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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