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浙江省经信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进行规定。
二、主要依据
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
1.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2.产品公告。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3.登记和上路。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