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废止】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14:30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和《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做好我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于2018年12月12日前向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错峰生产方案。

联系人:省经信厅        杨  立  0571-87056926   

省生态环境厅    王泽华  0571-28172887

省发展改革委    何贤俊  0571-87051722


附件: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市合理有序开展错峰生产工作,现就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要以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为依据,因地制宜,精准制定本区域高污染、高排放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部署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

2.清单管理,流程规范。要合法、合理、有序、规范开展秋冬季错峰生产相关工作,实施分类对待、“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对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要及时书面通知,预留充足响应时间。

3.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要统筹安全、民生、环保、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做到安全为先、民生为先。对涉及供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二、实施行业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具体行业代码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

错峰时间: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各市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四、错峰生产对象和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要求, 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5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杭州、湖州、嘉兴、绍兴、衢州),本年度秋冬季PM2.5浓度应同比下降2%以上,其余6个市应同比持续改善。各市要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任务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要求执行:

1、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或生产设施,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2、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各市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五、免于安排错峰生产企业条件

1、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等企业或生产设施;

2、2018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排序属A类的企业;

3、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经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订错峰生产方案,列出企业清单,合理安排企业错峰生产。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方案安排生产,并定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实施情况。

(二)严谨规范工作流程。各市应尽快制订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送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告知列入错峰生产企业有关错峰生产具体要求,并在执行方案期间定时公布相关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的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各市相关部门要督促错峰生产企业妥善安排秋冬季生产计划,切实做好停限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员工维稳等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市经信部门要监测分析错峰生产对企业生产影响情况,及时将汇总情况报省经信厅。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错峰生产对污染减排效果的跟踪评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部分高耗能企业冬季错峰生产有关工作。


附件  2018-2019年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的行业及代码


附件

2018-2019年实施秋

冬季错峰生产的行业及代码

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备注

钢铁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

无工业窑炉和燃煤锅炉的除外

建材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平板玻璃制造

304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071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焦化

炼焦

2521

铸造

黑色金属铸造

3391

有色金属铸造

3392

有色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化工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统计部门公布的GB/T 4754—2017标准。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