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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8 15:49 信息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浙经信资源〔2017〕31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建设局(委)、城管局(委)、水利(水电、水务)局、节水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工信部、水利部、全国节水办《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战略部署要求,为形成合力,深入推进我省工业节水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将在全省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树立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促进“五水共治”工作。

二、建设对象

高耗水行业规上企业或年取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企业,重点包括黑色金属冶炼、纺织、造纸和纸制品、石油加工、食品制造、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热力电力、皮革、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节水型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2030年达到2000家以上。其中:年取水量3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20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

四、建设要求

在高耗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必须加强节水基础管理、推进水平衡测试,加强企业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考核,推动企业对标达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水型企业建设具体要求:

(一)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二)加强工业取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业取水定额指标和标准,按照定额指标选择适合的用水工艺和技术,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推动企业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三)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取水企业应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

(四)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积极研发或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五)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用、海水、雨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

(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省能源监察总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及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等有关行业协会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市、区)经信、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

设区市要提出辖区内拟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的工业企业名录,制订节水型企业建设年度计划,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并将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节水型企业评价

节水型企业评价必须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见附件1-1),基本要求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同时,节水型企业的技术考核指标(见附件1-2)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件1-3)两项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企业。

(四)节水型企业评审程序

1.申报

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报书(申报书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

2、评审

各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对区域内企业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3、命名

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经当地市经信部门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市级“节水型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各市经信、建设、水利部门择优将已命名的本地区市级“节水型企业”向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附“节水型企业”申报评审材料)。省经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经省经信委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命名为“浙江省节水型企业”。

六、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省经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遴选有较大标杆示范作用的节水型企业申报国家级节水标杆企业、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将园区清洁生产审核与节水型企业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水资源利用渠道,探索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第三方节水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行业间的梯级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省经信委联系人:何贤俊,电话:0571-87058233,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箱:774235152@qq.com。

省建设厅联系人:周易,电话:0571-87051203,地址:杭州市省政府大楼2号楼  邮箱:39113390@qq.com。

省水利厅联系人:张利彭,电话:0571-87826640,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箱:zhanglipeng@zjwater.gov.cn


附件

1. 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doc

2. 节水型企业申报书.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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