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的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29    13:0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要求,制定《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审批,不越权审批,不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委办事大厅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根据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并将受理材料送委行政审批实施处室。委行政审批实施处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报委领导审批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省经信委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委办事大厅。委办事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颁发、送达申请人。规范行政审批文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规范行政审批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要求,制作行政许可案卷。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工作。

二是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推行网上办事。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指南和标准规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申请、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和统一查询。完善跨部门及跨处室间协同审批。制订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图,清晰跨部门及跨处室间的审批流程,明确征求意见、并联审批事项和时限。简化审批材料和环节。减少非实质性审查材料,取消企业和群众可自行决策、承担风险的审查内容。实施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要较平均法定时限明显缩短。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

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修订。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在委网站公开。探索开展特色服务。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开展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方式。建立浙江政务服务网内容保障和互动答复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变更时,第一时间在网上更新发布,确保网民提交的相关咨询、投诉得到及时回应和有效处理。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要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具有可操作性。优化监管手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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