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22    11:28

本办法包括五章共16条。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1年-2015年间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意立项并获得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关于验收组织形式

省经信委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省经信委可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主持验收,验收证书中,省经信委在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处盖章,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处盖章。验收证书一式六份,省经信委、当地经信部门和项目承接单位各执二份。

三、关于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包括书面验收和会议验收二种方式。

书面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须进行现场考核,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主持单位可邀请专家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关于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反映项目主要成果,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完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五、关于验收材料

需提供完整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合同书原件

2、项目总结报告

3、软件评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等)

5、用户使用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资质等证明材料)

六、关于验收结论

包括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通过验收是指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

结题是指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不通过验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