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装备〔2024〕210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推动首台(套)产品在“两新”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4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根据系统要求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4年11月8日前报送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的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联系人:省经信厅技创中心 柳世袭 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阮侠波 0571-8705845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