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六)申报装备须先录入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库,并完成验收评价。
(七)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八)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于2024年10月31日前申报,逾期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首台(套)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系统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4年11月8日前联合报送推荐文件及汇总表(附件2),材料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的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州市南山路150号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0571-87342716)。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将另行通知参与专家答辩。
(二)综合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验收且获得省交通厅推荐的,在申请认定时可不占用地方申报名额。属于综合交通领域的,可拓展首台(套)申报主体资格范围,支持牵头企业与用户单位、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
(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4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
联系人:
省经信厅技创中心 柳世袭 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阮侠波 0571-87058450
省交通运输厅政研处 鲁 斌 0571-87809373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一处 吕点点 0571-8105148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