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奖励和应用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认定奖励
列入《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浙经信材料〔2023〕199号),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关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应用奖励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且产品应用于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认定奖励
1.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2.申报产品属省重点发展的十大新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柔性电子材料)。
(二)应用奖励
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
(三)下列情形不能申报
1.已享受国家或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产品,不能申报应用奖励。
2.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该首台套装备已享受过国家或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保险补偿的产品,均不能申报应用奖励。
3.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的,不能申报认定奖励或应用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认定奖励
省财政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给予奖励:国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应用奖励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择优奖励,其中:
1.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实行线上申报,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对照附件要求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应内容清晰,对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2023年10月9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初审意见和汇总表(需联合行文)。企业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四)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五)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联系人: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 0571-8705 8450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袁浩晟 18805813505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wps
2.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奖励和应用奖励项目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