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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3-00268 发布日期: 2023-03-29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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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厅字〔2020〕3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23〕11号)要求,结合“三定”方案,现公开省经信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清单和2023年度重点工作。

一、责任清单

(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后,及时将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二)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四)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改、关工作。牵头开展全省化工园区整治。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

(一)发布实施《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出台《浙江省绿色供应链建设评价导则》《浙江省工业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指南》。按照要求将有关项目情况推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组织实施绿色制造园区、工厂培育工作,做好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创建省级绿色低碳工厂100家、绿色低碳工业园区10个,指导地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梯次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开展节能降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工作,开展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围绕“双碳”目标,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决策部署,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开展制造业高耗低效企业整治工作。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继续推进剩余的1家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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