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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2-04494 发布日期: 2022-01-17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装备〔2022〕9号

印发时间:2022-01-24 浏览次数: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17日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加快构建首台(套)产品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认定和奖励、推广应用等各环节。

第三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首台(套)装备分为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首台(套)产品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和政策举措。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突出系统集成,强化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建设贯通工作各环节、畅通各部门的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推进首台(套)工作的数字化和便利化。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第二章   工程化攻关

第七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是指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重点新材料、关键软件,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申报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协同创新。

第九条  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并发布年度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

第十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审核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公示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地经信局负责指导和推进当地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及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的项目,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并实现一项以上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各地应优先推荐首台(套)产品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  首台(套)装备认定分为评价认定和标准认定两种方式。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2.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3.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4.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二)申报评价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2.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三)申报标准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达到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有关要求,并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分为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实行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申报首批次新材料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一)基本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3.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条件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第十六条  首版次软件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

2.产品类别属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范围内的软件产品。

3.申报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产品申报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4.申报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5.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CNAS和CMA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6.申报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7.申报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补助、支持和认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申报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获得过首台(套)产品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第十八条  首台(套)产品认定实行网上集中申报,同一产品只能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件其中一类。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审核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省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符合相应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奖励。

(一)首台(套)装备:

1.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标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首台(套)产品或者经认定符合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产品,及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二)首批次新材料:

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关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可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认定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首版次软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版次软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浙江省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作为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的依据。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

第二十三条  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包括首台(套)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和政策联动支持等。同一首台(套)产品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其中:

(一)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

1.《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效期内起保的装备产品,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可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保费补贴标准较上一次递减10%。

2.申报保险补偿的产品包括:(1)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2)首批次装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5.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补偿

1.《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的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在有效期内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险,在产品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可申请补贴。

2.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3.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保险补偿,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浙江银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次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上级财政资金到账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鼓励“企业码”直接兑付。

第二十六条  在装备、新材料重点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

(一)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条件

1.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智能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间。

(二)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标准

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生产企业首台(套)装备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主要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推广应用。

(三)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条件

1.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可申请应用奖励。

2.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已享受过省级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应用产品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应用奖励,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次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责,细化招投标评分规则、工作流程等,落实首台(套)产品招投标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责,细化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工作流程等,落实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第三十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责,落实金融服务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方面及投资技改、智能制造、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和科技研发等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产品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两年内不得推荐参加首台(套)工程化攻关、认定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一)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由省经信厅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省财政厅收回奖励资金;

(二)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宁波市首台(套)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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