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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2-04199 发布日期: 2022-05-19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企服〔2022〕101号

印发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要求,经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推荐,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48家机构为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为3年。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投诉举报较多的平台,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撤销其称号。满三年后没有重新申报并获得确认的省级示范平台自动失效,不再保留称号。

二、省级示范平台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集聚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经信部门和企业发展服务联盟组织的公益性服务、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培育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对示范平台的管理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地经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示范平台的联系指导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平台在服务企业中的作用,掌握服务情况和典型服务案例,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服务成效突出的省级示范平台,各地可以在省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附件:2022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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