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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6 15:31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发布了《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下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省级医药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制订《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编制意义在于: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考察浙江时强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坚持平战结合,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当前我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系统谋划部署。2021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作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修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发挥医药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作用,确保储备物资及时有效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推动医药储备工作闭环管理。2016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五部门废止了《浙江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但医药储备管理相关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实现闭环管理,推动省市县三级储备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管理模式、适用对象和储备原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第三部分  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承储单位职责、条件,以及承储单位选定和调整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

第四部分  储备计划。《管理办法》主要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制订、下达、执行和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五部分  储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日常储备管理和物资轮转等方面有关储备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第六部分  调用管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省级医药储备物资分级调用管理机制、应急调拨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七部分  储备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明确了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财政资金保障方式。(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部分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要明确省级医药储备事中事后监管和处罚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第九部分  附则。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徐吉成

联系方式:0571-8705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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