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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保证担保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0 17:36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民营企业规范提升治理水平,有效防范过度融资和金融风险,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展现“重要窗口”新优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浙江省经信厅共同制定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保证担保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思路和把握原则

《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规范贷款保证担保和企业规范治理为切入口,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规范提升工作,主动作为,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破解难题,促进形成银企良性互动的经济金融发展新格局。《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规范担保与提升银行服务能力并举。以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为基本抓手,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培育良好信贷文化,更加注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是差异化分类处置。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同情况作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稳妥有序推进保证担保规范工作,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运行逻辑,防范过度融资和金融风险。《实施意见》要求对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规范,且经营现金流和担保物价值等已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不得再违法要求提供自然人担保;对部分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等协商和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可视情采取差异化的融资增信措施。

三是综合治理,系统推进。规范贷款保证担保,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系统整体出发加以谋划和推进。规范银行担保、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多方合力推进企业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健全完善,加强企业信用培育、企业家金融风险教育、联合惩戒逃废债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四是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意见》充分体现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要求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例》中相关具体情形。同时,也要求若必须由企业相关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予以动态符合条件后解除保证担保的安排。进一步强调诚信守法的重要性,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约束、行业自律,推动民营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

五是创新思路,探索“有限担保”方式。《实施意见》从科学把握担保本质内涵出发,进一步突出保证的补充功能,针对部分民营企业担保物价值不足但确有融资需求的情况,创新思路举措,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推广“有限责任担保”,以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提升银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效、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共计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提升银行业服务能力。一是合理控制民营企业保证担保业务的总量和占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自然人保证担保业务的有序压降,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二是遵循分类处置原则,区分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规范新增民营企业贷款自然人担保行为,稳妥推进存量保证贷款整改优化。三是更加重视服务能力提升,培育良好信贷文化,加大信用贷款能力建设,有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担保环节,更好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

第二方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二是强调诚信守法,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筑牢合规经营底线。注重企业信用培育和提质增效,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三是加强企业家金融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适度负债、理性投资的理念,合理控制债务杠杆水平。

第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经济金融生态。一是完善机制建设,深化银担、银保合作,落实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交流协作,促进形成行业良好惯例。三是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完善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多部门合力推进民营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诚信守法水平提升。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民营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不含直接向自然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三)新增贷款:2020年2月1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贷款业务。

(四)存量贷款:《条例》正式施行前发生的,且在《条例》施行后到期续做的贷款业务。

(五)有限责任担保:针对企业担保物价值无法按照贷款审批条件覆盖贷款金额,但又确有融资需要的情况,事前协商明确保证限额,约定保证人仅对担保物无法覆盖部分承担差额保证责任。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经信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  程 欢 0571-87189058

中小企业处 冯大伟 0571-8705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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