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省公布了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其中合格园区49家,培育园区3家。除上述化工园区外,我省还存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规模总量大、亩均效益高、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类县域内,且搬迁难度大的单家连片的化工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化工园区智慧化场景应用建设的重大成果,统筹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管,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须对其进行统一认定。
此外,我省化工企业在化工生产和使用的危化品,在生产、运输、储存、输送、使用中的全过程安全管控方面仍有不少薄弱环节,生产过程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自动化安全防范措施的总体水平仍有待提升。“十三五”期间,我省化工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总体减少,但仍有发生。化工生产“三废”的源头控制、过程防范及末端治理,仍有不少短板。因此,亟须出台《办法》,用于指导各地开展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评价认定工作。
二、编制过程与主要内容
(一)编制过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材料工业处于今年3月启动我省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在参考江苏、山东等省份相关认定办法,及我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基础上,4月下旬,形成《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并在处室层面进行了讨论。
7月15日,材料处组织杭州、宁波、绍兴、金华、温州、丽水等重点地市相关部门及省石化协会、技创中心等单位召开座谈会议,交流讨论《办法》相关条款和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研究部署开展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工作相关事宜,并结合座谈意见,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在前期多轮修改基础上,8月13日,我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经信局进行认定办法的书面意见征求,共收集各部门反馈的意见30条,其中省级部门共反馈意见8条,地市经信部门反馈意见2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6条,分为总则、评价认定标准、评价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并包含《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5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监控点定义、企业责任、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以及开展评价认定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评价认定标准”共2条,提出监控点评价认定须满足的9项基本要求和监控点认定的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价认定程序”共3条,提出评价认定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各市开展初审的程序、省级层面开展复审及名单公布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提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章“附则”共2条,提出《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附件《指标体系》共包含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改革、创新能力等6项一级指标和40项二级指标,其中亩均税收、单位增加值能耗以评价年度上年度为基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开展评价认定的部门和发文形式。考虑到监控点的评价认定过程中涉及企业用地面积、国土规划、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应急等多方面内容,建议由厅牵头,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对重点监控点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拟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认定公布。
(二)关于监控点评价认定基本要求(一票否决项)的设立。监控点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共包含企业布局和规模、产业政策、亩均效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9项。其中,企业布局须满足“三线一单”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等相关要求。安全距离、安全环保事故、污染物治理、正规设计等基本要求项设置,依据为这是化工园区提升本质安全的关键要求。产业政策、企业效益与企业规模等基本要求项设置,主要考虑产业能力是企业安全、环保等方面持续投入的保障及后续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三)关于“指标体系”确定。我们参照江苏、山东等省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化工园区认定有关要求及重点化工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评价认定5大类指标。其中安全、环保两类一级指标权重均为30%,合计60分,重点考核企业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管控能力和废气、废水、危废排放水平及控制等内容。其中绿色发展、创新能力和数字化转型低碳发展,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15%、15%和10%,重点考核企业能耗强度、亩均效益、绿色示范创建、数字化水平、研发投入、研发平台能级等方面内容。
(四)关于动态管理要求。为持续提升全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安全、环保、应急等管理能力,对于监控点评价认定工作,按照“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展开。在认定期内未建立智慧化管理平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或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为保障化工行业稳定运行,评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为新申请企业开展评价认定工作。
(五)关于数字化改革。在设置认定指标体系时,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改革场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标准。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要求参照化工园区“1+5+X”的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平台,推进“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在企业的场景应用。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叶秉海
联系方式:0571-8705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