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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3 11:35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本次修订对原有的35条规定进行了删除、细化和调整,修改为5章2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补充总则部分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对原《办法》的上位依据进行补充,增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二、完善制定程序

一是增加涉企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从“7天”修改为“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二是增加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方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增加“听取代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要求(第十一条)。三是增加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四是规范办文程序。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范办文要求和流程,实现“一键办理”,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第二十二条)

三、修改备案及发布程序

将原《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关于备案与发布的规定,整合为两条,重点明确向省司法厅备案、上网公布和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的时限要求和责任处室(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修改内容

为表述更规范,将“合法性审查”一律修改为“合法性审核”。将厅主要负责人、厅负责人修改为厅主要领导、厅领导,便于与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区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信厅

解读人:张磊

联系方式:0571-870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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