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2 10:00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及厅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经信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定的政府信息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公开由厅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可能涉及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二)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省经信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 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省经信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上述(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经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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