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经信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加强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处室、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本厅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二)本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厅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五)本厅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六)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本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本厅在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厅信息公开办在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厅内各处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厅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厅领导、各处室领导在全国、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全省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化建设、国防科技工业、中小企业、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厅承办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经济运行、产业发展政策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七)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禁止化学武器、频谱预备役方面的各类信息、资料;
(八)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合作交流协议(协定);
(九)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类信息;
(十)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省经信厅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经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按职责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须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由厅主要领导审批后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履行分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制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维护、更新已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六)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经常性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
(三)年终考核。各处室、单位对照《浙江省经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附后)进行自评打分,厅信息公开办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处室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五章 社会评议
第十八条 厅信息公开办每年组织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九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
第六章 过错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