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各省对本省所有化工园区开展评估和论证。2020年2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为指导各省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工信部起草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从我省看,根据我厅近期开展的全省化工园区摸底情况统计,全省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化工板块的园区有69家,园区之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既有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工园区,也有无批复文件,无公用工程配套、无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化工集中区。据统计,近一半的园区化工产值低于30亿元。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化工园区管理存在园区管委会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园区管理不到位、园区内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未有效投入运行,园区内危废未得到有效安全处置等问题。2020年国家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因此,亟须出台《办法》,用于指导各地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
二、编制过程与主要内容
2020年4月,组织省石化协会、省技创中心等部门召开会议,部署《办法》编制工作。5月,形成《办法》初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研讨,非正式征求了有关地市相关负责同志意见,根据意见,对办法文稿进行了修改。6月17日及7月21日,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在8月初召开的省经信厅厅长办公会议上审议,经修改形成《办法》终稿。
《办法》共六章16条,分为总则、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园区管理、附则,并包含《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3条,提出《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以及开展评价认定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4条,提出四项原则,分别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安全环保,绿色发展;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第三章认定条件共2条,提出化工园区评价认定所包含的10项内容,和化工园区认定的评分标准。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共3条,提出评价认定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各市开展初审的程序、省级层面开展复审及名单公布的程序。
第五章园区管理共2条,提出园区属地管理原则、动态管理和培育认定要点。
第六章附则共2点,提出《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开展评价认定的部门和发文形式。考虑到园区认定过程中涉及园区设立、国土规划、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应急等多方面内容,确定由省经信厅牵头,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结果文件拟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二)关于园区评价基本要求(一票否决项)设立。园区评价认定的基本要求共包含设立时间、园区布局、园区规模、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5项。其中,园区设立时间限定为2018年6月27日前,依据为国务院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从文件印发之日起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园区布局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园区规模限定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面积1000亩以上,且截至上年底,已投产规上化工企业数量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为30亿元以上,依据为前期摸底调研的基本情况显示我省化工园区中有69.6%以上符合此项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未发现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依据为这是化工园区提升本质安全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指标体系》设立。工信部《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省可根据化工园区发展实际,增加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发展、两化融合等引导性指标,建立本省化工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参照江苏、山东等省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确定我省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亩均效益等7大方面内容。其中亩均效益数据参考值为2018年我省化工产业相关数据平均值(2019年亩均数据尚未公布)。
(四)关于动态管理要求。为持续提升全省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应急等管理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工作,按照“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展开。对于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办法》重新认定。对于评价结果暂未达到认定要求,但是具备发展潜力且评价分值达到一定要求的,列入培育名单,培育期满后按照《办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