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绿色〔2020〕197号
各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管理,杜绝违法违规利用,根据省经信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工作通知》(浙经信绿色〔2020〕154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经信、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公示,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确定浙江省有能力利用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浙江省有能力利用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名单.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