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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4:11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4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原则、程序和评价条件。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推动人才强省、创新强省成为“重要窗口”建设的强大动力和鲜明标志,适应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以下简称能源等4个专业)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能源等4个专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能源等4个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能源等4个专业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此《通知》。《通知》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能源等4个专业行业标准为核心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全省能源等4个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能源等4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工作目标、实施流程和评审原则三部分。明确能源等4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实行单位核报制,并对专家库组建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要求。  
      后附的能源等4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主要针对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总则  
      明确了能源等4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及适用对象,指出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领域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能源等4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从思想道德条件、资历条件和其他条件三大方面明确了申报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在思想道德上,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发展服务。  
      在资历上,要求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对于转评人员,要求其转评后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1年,高级职务聘任累计满5年。对于不满足资历条件,但取得相应标志性业绩成果的申报人员可采用专家(行业协会)举荐制。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并为举荐行为负责。另外,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也可直接申报。  
      其他条件主要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评审条件  
      能源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主要从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专业工作业绩和知识产权条件三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定。  
      在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上,能源等四个专业评价条件要求申报人员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在专业工作业绩上,能源等四个专业评价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科技成果奖项、重大项目、标准制定、技术发明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业绩,具体要求每个专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各有侧重。
    (四)附则  
    1.附则中明确提出,对于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2.申报人员需提供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相应佐证材料。  
      3.对于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员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附则当中对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岑迪留,联系方式:0571-8705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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