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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20-03747 发布日期: 2020-11-30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企服〔2020〕155号

印发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

各市、有关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小微企业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0〕118号)要求,在各地自主申报基础上,经材料初审、现场答辩、网上公示等环节,研究确定苍南县等16个市本级和县(市、区)为2021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分三档给予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激励资金在2021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一档专项激励1000万元,为苍南县、嘉兴市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金华市本级(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州市路桥区;第二档专项激励750万元,为桐庐县、温州市本级(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绍兴市柯桥区、金华市婺城区、天台县、青田县;第三档专项激励500万元,为武义县、江山市、常山县、仙居县、遂昌县。

二、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聚焦政策要素资源,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路径、模式和举措,扎实推进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为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积极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省级专项激励资金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重点用于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改造、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四星级以上园区奖励等。各地要建立健全地方与省级资金统筹联动支持机制,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谋划好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于2021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分年度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省级专项激励资金原则上2021年应全部投入使用)装订成册并盖章后报省经信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

四、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综合绩效评价。两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检查和考评情况酌情予以奖励或扣减资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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