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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04/2019-03516 发布日期: 2019-11-23 发布机构: 省经信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工作通知

文号:浙经信绿色〔2020〕154号

印发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

各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管理,杜绝违法违规利用,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0〕7号)要求,现组织我省有能力利用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利用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依法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处置、利用”等内容。

(二)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固定合法输液瓶(袋)堆放场地,其面积应与其利用规模相适应,无露天堆放现象。

(三)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有符合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四)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具有破碎、清洗、造粒等工艺。

(五)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建立医用输液瓶(袋)可回收物来源与产品去向台账等追溯管理制度。

建立输液瓶(袋)可回收物来源台账,并与来源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输液瓶(袋)可回收物来源单位、处置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双方交接人姓名、身份证号、签字等信息。此轮专项整治后,输液瓶(袋)可回收物须来源于经省商务部门公布的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

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并与去向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产品去向单位、产品类别、重量、产品用途、交接时间、双方交接人姓名、身份证号、签字等信息。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化妆品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台账、合作协议、交易发票等资料至少保存3年,确保可追溯。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申报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经信部门申请,提交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书(附件1)等申报材料,所在地经信部门受理后会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初审,上报省经信厅。

(二)审核与公布。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利用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有“填报相关资料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等行为,撤销其公布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其他

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于2020年11月30日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附件1及附件2)上报省经信厅绿色制造与新能源产业处。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及光盘一式三份(邮寄),电子版(PDF格式)钉钉同时发送。

联系人: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  张  玲  

电  话:0571-87058142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局  张旭明

电  话:0571-87709136


附件:1.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书.doc

              1-1.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表.doc

              1-2.承诺书.doc

              2.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申报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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