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技术〔2020〕146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浙转升办〔2016〕48号)、《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经信技术〔2018〕189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0〕62号)要求,在牵头单位申请、地方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浙江省智能光学感知创新中心等4家单位列入2020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名单(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列入创建名单的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要根据培育创建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结合评审专家建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创新中心创建方案(重点要对2021-2023年分年度技术攻关方向、商用及产业化绩效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细化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企业自筹及地方支持资金、年度组织实施攻关项目)等。
二、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报的《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在人才引育、要素配置、财税支持、精准服务等方面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合力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各制造业创新中心要按照创建方案,精准把握建设定位,加大股东间的协同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公司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置到位,智力支撑到位;以市场化为导向,主动面向企业、行业需求,特别是要围绕破解核心领域“卡脖子”问题,凝炼确定重点攻关方向和项目,加快实现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到首次商业化的推广应用,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完成。
三、加强绩效跟踪和服务指导
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市、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跟踪和监督管理,定期报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原则上年度和半年度各报送一次(每年7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浙经信技术〔2020〕92 号),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定期评估。
四、其他事项
各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公司组建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召开创建启动大会,并将完善优化后的创建方案和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详见附件3)于2020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至:
省经信厅:苑鹏冲,0571-87056921,1009059211@qq.com;
省财政厅:周晓斌,0571-87056557,48727088@qq.com。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