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装备〔2020〕135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经信装备〔2019〕197号)要求,经各地初审上报、省经信厅复核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将2019年浙江省铸造产能清单(第四批)及前三批通告变更信息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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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