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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1 17:42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政法处 浏览次数:

一、办法设立原因及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要求,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重点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地区铸造产能清单,并据此依法依规从严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提出加大铸造产能压减力度。为严禁我省铸造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设立本办法。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 置换产能

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5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熔化设备须在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法合规或经规范后合法合规的铸造行业熔化设备清单内的熔化设备和本办法实施后建成的合法合规熔化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熔化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即使在“1个必须”范围内,但不满足“5个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5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5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2. 置换比例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为兼顾装备产业发展容量和我省有关压减铸造产能的要求,提出1.05:1的置换比例要求。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办法提出铸造企业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提出了统一的产能换算表,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熔化设备的生产能力除受炉容因素影响外,还与变压器容量、加料方式等密切相关,同一炉容熔化设备产能不尽相同。《办法》产能换算表是根据设计规范计算出合理范围内的上限理论值,不能反映具体某台熔化设备的实际产能。因此,《办法》产能换算表只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各地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3. 置换流程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的工作效率,办法尽量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流程。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设置公示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如涉及跨设区市产能置换,应附转出产能出让公告。

第二步,建设项目企业按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核实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厅官方网站上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其中,产能出让公告具体操作如下:产能出让方提出申请,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4. 设备拆除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其中,时限要求有两个,一是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在项目备案前,没有完成公告新项目不能备案,更不得动工建设。二是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产能置换方案中应退出的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时,新项目不得点火投产,包括试生产。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因此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方案的各阶段,要坚决按照这一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影响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

5. 产能查验

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布并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一旦发现存在“批小建大”的失信行为,要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 权利责任

产能置换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设方和出让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主动提出申请。为了顺利推进产能置换的实施,强化产能置换的落实,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各方的关系、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力求做到权责一致。

退出设备的企业是按期拆除置换设备的实施主体,是获得经济补偿或新项目潜在收益等权益的受益主体。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主体,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监督置换设备拆除到位和新产能查验的责任主体。跨设区市产能置换中,出让方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监督本市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

6. 置换惩处

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铸造熔化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备案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告知备案机关。因此,根据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文件要求,对于铸造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三)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解 读 人:周疆;

(三)联系方式:0571-87058223。一、办法设立原因及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要求,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重点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地区铸造产能清单,并据此依法依规从严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提出加大铸造产能压减力度。为严禁我省铸造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设立本办法。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 置换产能 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5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熔化设备须在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法合规或经规范后合法合规的铸造行业熔化设备清单内的熔化设备和本办法实施后建成的合法合规熔化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熔化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即使在“1个必须”范围内,但不满足“5个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5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5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2. 置换比例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为兼顾装备产业发展容量和我省有关压减铸造产能的要求,提出1.05:1的置换比例要求。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办法提出铸造企业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提出了统一的产能换算表,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熔化设备的生产能力除受炉容因素影响外,还与变压器容量、加料方式等密切相关,同一炉容熔化设备产能不尽相同。《办法》产能换算表是根据设计规范计算出合理范围内的上限理论值,不能反映具体某台熔化设备的实际产能。因此,《办法》产能换算表只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各地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3. 置换流程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的工作效率,办法尽量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流程。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设置公示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如涉及跨设区市产能置换,应附转出产能出让公告。 第二步,建设项目企业按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核实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厅官方网站上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其中,产能出让公告具体操作如下:产能出让方提出申请,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4. 设备拆除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其中,时限要求有两个,一是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在项目备案前,没有完成公告新项目不能备案,更不得动工建设。二是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产能置换方案中应退出的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时,新项目不得点火投产,包括试生产。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因此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方案的各阶段,要坚决按照这一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影响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 5. 产能查验 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布并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一旦发现存在“批小建大”的失信行为,要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 权利责任 产能置换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设方和出让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主动提出申请。为了顺利推进产能置换的实施,强化产能置换的落实,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各方的关系、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力求做到权责一致。 退出设备的企业是按期拆除置换设备的实施主体,是获得经济补偿或新项目潜在收益等权益的受益主体。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主体,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监督置换设备拆除到位和新产能查验的责任主体。跨设区市产能置换中,出让方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监督本市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 6. 置换惩处 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铸造熔化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备案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告知备案机关。因此,根据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文件要求,对于铸造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三)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解 读 人:周疆; (三)联系方式:0571-8705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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