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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浙江省经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改)

发布日期:2019-12-27 16:01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政法处 浏览次数:

 

(一)合法性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越法定种类、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开。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四)过罚相当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严安全等违法行为外,对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一)合法性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越法定种类、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开。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四)过罚相当原则。制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严安全等违法行为外,对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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