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两部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要求,现将备案的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更新至2019年12月12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在我省销售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我省的盐碘浓度规定(食用盐碘含量水平为25mg/kg)。
二、备案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销售食盐产品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三、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备案。(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处),邮编:310007,电话/传真:0571-87058134,电子邮箱:510082446@qq.com)。
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信息表(更新至2019年12月12日).doc
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处)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