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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9 12:41 信息来源:企业服务处 浏览次数:

浙中小企业办20181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市牵头抓好落实,2019年上半年在首批实施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激励的20个县(市、区)开展先行先试,其他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市扩大试行范围。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行全覆盖,经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核确认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以生产制造类为主,同时兼顾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注重统筹推进,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突出亩均效益和结果导向。

第五条 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按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小微企业园的审核确认。小微企业园需经县(市、区)、市、省三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小微企业园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统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三)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小微企业数量占70%以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各地可按照生产制造类生产性服务类等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园实施分类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见附件1)。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A档比例不高于20%、D档比例不低于5%。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和评定,绩效评价结果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申报星级。对照星级标准(见附件2),小微企业园按发展水平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一至五星五个等级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

(二)负责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评定发布。

(三)建立完善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运行管理和报送数据质量的指导检查

(四)根据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情况,公布年度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全省平均绩效数据。

 各市、县(市、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负责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有关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市统筹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地应根据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及参考权重,制定符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

(二)各市组织开展一至三星级小微企业园评价认定,评结果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负责四星级以上小微企业园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地区小微企业园在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协调、指导小微企业园定期报送数据,加强数据审核把关。

    (四)各市、县(市、区)负责对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小微企业园的检查落实、指导督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 符合星级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名单,并推荐上报设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星级的小微企业园正常运营1年以上,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故。

    第十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小微企业园组织星级评定确定一至三星等级;推荐符合四星级以上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四星级以上小微企业园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入园核查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提出星级等次建议名单,报请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园实施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小微企业园绩效情况和星级创建情况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数字化园区以及对高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等,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园星级创建和总体绩效情况显著的县(市、区)。

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创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申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平台

第十八条 创新券和小微企业服务券应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内优先实施,向入园企业输送各类优质服务资源。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延伸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市、县(市、区)对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按培育新增“小升规”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小升规”培育主平台作用。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等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及园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措施小微企业园金融服务情况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要将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在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A档激励、D档倒逼的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园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要加大对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 建设全省统一的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小微企业园备案登记、数据报送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监测分析和定期通报。

第二 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需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小微企业园可向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升级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重新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评定、谁负责”原则进行小微企业园星级等级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

二十六 有下列情之一的撤销或降低其小微企业园星级: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发生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二十 被撤销星级小微企业园,3年内不申报星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2.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标准

         3.指标解释      

 


附件1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评价指标

单位

参考权重

指标说明

1.亩均税收

万元/亩

25

园区企业税收收入/实际用地面积。各市可根据全省亩均税收情况制定本地的税收基基数实行动态调整

2.亩均产出

万元/亩

25

园区企业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各市可根据全省亩均产出情况制定本地的均产出基数实行动态调整。

3.企业培育

30

当年累计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数,以每净增1家企业为基数。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可参照“小升规”一定比例赋分。

4.高端要素

集聚

20

当年新增高端人才数量,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基金实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企业专利、省级及以上品牌拥有量等。

5.其他绩效

指标

加分项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如产业集聚度、绿色发展、就业贡献等能体现园区绩效的相关指标。

:1.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权重,应该在省定参考权重0.5倍至2倍范围内赋权重;

   2.前四项指标分别设置权重分值25、25、30、20分,共计100分,单项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两倍;

   3.加分项权重控制在20分之内。

 

附件2

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

序号

指标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四星级

五星级

1

绩效评价

C档及以上

C档及以上

B档及以上

A档

A档

2

园区规模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

入驻企业

生产制造类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2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4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4

产业特色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5

运营管理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导入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6

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7

园区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2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3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等方面5项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部分公益性服务。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方面8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具有若干项特色化服务。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服务平台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企业所需的各项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服务特色和成效明显。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8

园区数字化

具有一定的园区数字化管理基础条件。

具有初步的园区数字化管理能力。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管理和企业服务。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应急平台等。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园区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数字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实现全覆盖。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件3

指标解释

1.税收收入是指当年小微企业园内所有企业上交的税金收入总数。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2.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小微企业园已建成投产(使用)面积累计数。如小微企业园分期建设,按该期的已建成投产(使用)面积计算

3.销售收入是指当年小微企业园内所有企业应该缴纳税款的销售收入总数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4.企业培育数量是指当年在小微企业园内培育发展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累计净增的数量,不包括入园之前已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每净增1家规上(限上)企业为基数,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以相关部门当年正式文件为准。

5.高端人才是指国省千人才,国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省级大师本行业最高奖项获得者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特色专业人才是指“新四军”创业人员和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6.外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以及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是指国(境)外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资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合同协议实际执行的出资额

7.专利拥有量是指拥有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8.省级以上品牌产品是指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省知名商号、省政府质量奖、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工信部重点跟踪培育品牌等的个数。若单个商标获得多项称号,需剔除重复计算。

9.企业是指小微企业园范围内已投产、在建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所有企业。(1)在园区同一地块上的同一企业有多块牌子,按一家企业计数;(2)至报告期末已经倒闭、迁出的企业不作为入驻企业统计;(3)租用园内其它企业厂房的企业。(4)其他情况入驻小微企业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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