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根据清理规范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
三、保留的23项涉企保证金的项目名称、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详见正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