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军民融合产业 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0    13:06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掌握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本情况,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转升办〔2017〕18号),在全省组织开展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军民融合企业,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小升规”入库企业、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为重点,调查“民参军”“军转民”企业,以及潜在的“民参军”“军转民”企业情况(附件1)。

    “民参军”企业:是指承接国防军工采购合同,或是为军工单位、军品生产提供产品配套、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外军);“军转民”企业,是指通过承接或利用军用技术、装备、工艺、材料、科研人员等方式,生产研发供民用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包括军工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军转人员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军工单位投资设立或参股的企业,军工单位改制或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形成的企业等;潜在“民参军”企业:是指民用产品或技术可以为国防军工所用的企业,或是战时可提供应急产品或制造能力的企业,或是希望进入军用产品与服务领域的企业;潜在“军转民”企业:是指希望通过承接或利用军工技术、装备、工艺、材料、科研人员等方式,生产研发供民用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是通过应用军工技术能够实现产品、技术升级的企业。

(二)军民融合产业项目,调查各地(包括各地政府、各级部门、有关企业)与国内外军工集团(企业)、军工院校以及下属研究院(所)、下属企业等合作情况,包括已实施或已签约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或是已有合作意向的项目,或是下步准备盯引的项目(附件2)。

(三)军民融合产业集聚点,调查各地以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为方向,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相对集聚,具有鲜明军民融合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块情况(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调查工作,统筹组织力量,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完善的军民融合产业基础数据档案。

(二)对军民融合企业的调查,请各地根据下发的企业名单开展(企业名单的电子文档,由省经信委发送到各地市经信委)。不在名单内,确实属于军民融合企业的,可以补充到调查名单中。

(三)各地调查上报的情况,应确保为不涉密信息。已取得军工“四证”之一的企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可以不予上报。

(四)调查情况请各地市经信委汇总(附件1-3),盖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送省经信委军民结合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jjmrh@163.com。联系人:省经信委宋春龙、王宏娟,联系方式:0571—56090813、87058346。

 

附件:附件1:军民融合企业调查表.xlsx

         附件2:军民融合产业项目调查表.xlsx

                   附件3:军民融合产业聚集点调查表.xls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