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其中“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中要求由省经信委牵头,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具体内容是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意见》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出台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此通知。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对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两项专项基金进行了合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结构调查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发展,新的标准,新的产品不断涌现,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墙材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适时修订新墙材产品目录十分必要。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新墙材目录由省经信委发布,同时,符合浙江省行业发展要求,对列入新墙材目录的产品,给予享受新墙材专项基金优惠政策。修订调整新墙材目录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精神,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示要尽快落实政策,经过二个月的酝酿及征询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制定发布《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修订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
(三)调整提高非粘土烧结墙材返退比例。
三、主要内容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
(二)建设单位提供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承诺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建设项目,按50%收缴预缴款。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墙体未粉刷或竣工验收前,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墙体应用情况现场验收工作,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经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验收,建设单位可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申请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并提交以下材料:各种墙体材料工程量(具有资格编写的预或决算)、新型墙体材料来源及使用量的证明(材料发票或送货汇总量清单或材料对账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现场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退还申请表等。
(四)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可按工程量计算软件科学计算使用比例,不能用软件计算的,应按实际使用量计算退还比例,在建设单位递交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五)2016年4月5日前(不含)预缴纳专项基金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退还程序可参照本通知执行;2016年4月5日后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非粘土烧结多孔(空心、保温)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退还程序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起到的作用
简化结算退还程序,大大提高了结算返退速度和效率,缩短了返退时间,非粘土烧结多孔(空心)砖新墙材的返退比例,由50%提高到70%。据估算,全省将由此每年为企业减负累计1亿元以上。同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修订和完善也扩大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扶持的对象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