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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29 09:49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全面提升“浙江制造”品牌形象,深入推进实施“四换三名”工程,确立并扶持一批“技术先进、设计新颖、质量可靠、效益优良”的“浙江制造精品”,推动工业强省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目标,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共建,以技术创新为关键手段,以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来源,以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用为重要依托,着力夯实推广应用基础,着力强化政策支撑,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推进“浙江制造精品”工程,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促进我省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

(二)主要目标

以市场引领创新,以应用促进发展,推广应用一批“浙江制造精品”。从2013年起,组织实施“百千万”工程,省级每年推广应用百项“浙江制造精品”,带动全省推广应用重点新技术、新产品千个以上,实现新产品产值超过万亿元。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浙江制造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领域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主导产业高端发展、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重点选择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产业能级高、带动作用强的专精特新产品,开展“浙江制造精品”认定及推广应用,进一步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整体水平,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二)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四大能力”提升计划,不断提升产品技术研发高端化能力、提升产品制造精细化能力、提升产品设计专业化能力、提升产品品牌创新能力,推广应用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带动性,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浙江制造精品”。

1、提升产品研发高端化能力。引导企业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突破口,具有高端技术及市场前景的产品。

2、提升产品设计专业化能力。提升工业设计企业产品设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应用工业设计成果的产值占全部新产品产值比重,不断提升产品中的工业设计内涵。

3、提升产品制造精细化能力。引导企业推行精益制造,精细化管理,提升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四减两提高”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促进“机器换人”。

4、提升产品品牌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快产品升级,加快从OEM向ODM或OBM转变,加强新兴市场尤其是内需市场的拓展;鼓励企业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加快树立企业产品的自主品牌;建立起浙江制造统一的品牌形象和高端的产品典范,增强市场对浙江制造产品的认知,进一步扩大浙江产品的市场空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浙江制造精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广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浙江制造精品”推广应用计划,落实推广应用工作措施,加大“浙江制造精品”的市场采购和应用,形成上下联动的推进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撑力度

1、开展“浙江制造精品”的认定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开展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分阶段有序推进的要求,负责“浙江制造精品”重点推广目录产品的编制(以下简称《目录》),并分批公布。同时,加强对“浙江制造精品”认定工作的指导、服务、审核和监管,完善评价体系,实施动态考评,建立退出机制。

2、引导和鼓励使用“浙江制造精品”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不断提高“浙江制造精品”应用比重。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对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目录》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须允许其参加工程的投标和政府采购竞争。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目录》产品申报省级优秀新产品、首台(套)产品评选与认定,并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已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新产品或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优先推荐列入《目录》产品。各级财政部门优先支持采购《目录》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关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4、大力支持“浙江制造精品”拓展市场。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对企业参加由省级政府层面主办或组织的品牌展会和推广活动的,优先保障参展名额,相关部门应减免部分会展费用或按相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资助。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鼓励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信息、开拓市场。

5、推行首购首用、订购和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在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对《目录》产品实施政府首购首用或订购制度;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

6、提高本省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鼓励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采购《目录》产品,除《目录》中没有的产品外,如允许单位推荐三个以上品牌的,其中必须有一个《目录》中产品。在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招标采购时,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优先引用《目录》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为参考。

7、强化金融支持。定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银企对接活动,加大金融机构对《目录》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的保费优先给予补贴。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社会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整合资源,共同塑造并提升“浙江制造精品”区域品牌,通过媒体宣传、展览展示等对外解读并发布“浙江制造精品”品牌,使之成为“浙江制造”高水平的形象代表;定期发布“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积极帮助企业宣传“浙江制造精品”产品,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清理不利于“浙江制造精品”推广应用的政策障碍,打破市场壁垒,降低推广应用成本,提高推广应用效率。在投资性消费、实物消费、服务消费、生态消费等各个领域,大力倡导和鼓励消费者使用“浙江制造精品”,形成全社会更加重视“浙江制造精品”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方案(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制造”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整体水平,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开展“浙江制造精品”认定工作,推广应用一批“浙江制造精品”。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高标准质量水平和品牌信誉度,为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活动提供依据。

3、产品具有先进的核心技术,并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申请单位须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5、产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申请单位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理念,产品有完善的市场渠道和客户服务系统;拥有自主品牌,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对于同类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二)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2、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3、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4、以贴牌生产(OEM)方式生产的产品。

5、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1、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浙江制造精品”重点推广目录产品的编制工作,开展“浙江制造精品”认定。

2、企业自主申报

根据申报要求,企业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产品进行申报。为便于申报,实行网上自主申报。

3、地方及协会审核上报

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资格初审,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予以推荐上报。申请单位也可直接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行业协会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省属企业可直接上报。

4、省级部门联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联审,并组织各领域专家开展初审,形成初选结果。

5、初选结果公示

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示初选结果。

6、评选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评选结果。

三、附则

1、本方案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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